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办法 / 第二十八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章 运输工具管理 / 第四节 出境监管第二十八条进出境运输工具在办结海关出境或者续驶手续后的24小时未能驶离的,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重新办理有关手续。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