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运输工具管理 / 第四节 出境监管

第二十八条

进出境运输工具在办结海关出境或者续驶手续后的24小时未能驶离的,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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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办法第二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