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运输工具管理 / 第四节 出境监管
第二十五条
运输工具出境时,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按不同运输方式向海关申报,分别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船舶出境(港)申报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航空器出境(港)申报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铁路列车出境申报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路车辆出境(港)申报单》,以及上述申报单中列明应当交验的其他单证。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运输工具管理 / 第四节 出境监管
运输工具出境时,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按不同运输方式向海关申报,分别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船舶出境(港)申报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航空器出境(港)申报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铁路列车出境申报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路车辆出境(港)申报单》,以及上述申报单中列明应当交验的其他单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