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办法第十九条

第三章 运输工具管理 / 第二节 停留监管

第十九条

进出境运输工具在海关监管场所停靠期间更换停靠地点的,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事先通知海关。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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