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办法 / 第十九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办法第十九条第三章 运输工具管理 / 第二节 停留监管第十九条进出境运输工具在海关监管场所停靠期间更换停靠地点的,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事先通知海关。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