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章 运输工具管理 / 第二节 停留监管
第十八条
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在进出境运输工具装卸货物的1小时以前通知海关;航程或者路程不足1小时的,可以在装卸货物以前通知海关。 海关可以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装卸货物实施监装监卸。 进出境运输工具装卸货物、物品完毕后,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向海关递交反映实际装卸情况的交接单据和记录。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运输工具管理 / 第二节 停留监管
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在进出境运输工具装卸货物的1小时以前通知海关;航程或者路程不足1小时的,可以在装卸货物以前通知海关。 海关可以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装卸货物实施监装监卸。 进出境运输工具装卸货物、物品完毕后,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向海关递交反映实际装卸情况的交接单据和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