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办法第十七条

第三章 运输工具管理 / 第二节 停留监管

第十七条

海关认为必要的,可以派员对进出境运输工具值守,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为海关人员提供方便。 海关派员对进出境运输工具值守的,进出境运输工具装卸货物、物品以及上下人员应当征得值守海关人员同意。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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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办法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