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办法第十七条
第三章 运输工具管理 / 第二节 停留监管
第十七条
海关认为必要的,可以派员对进出境运输工具值守,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为海关人员提供方便。 海关派员对进出境运输工具值守的,进出境运输工具装卸货物、物品以及上下人员应当征得值守海关人员同意。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运输工具管理 / 第二节 停留监管
海关认为必要的,可以派员对进出境运输工具值守,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为海关人员提供方便。 海关派员对进出境运输工具值守的,进出境运输工具装卸货物、物品以及上下人员应当征得值守海关人员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