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办法第十六条
第三章 运输工具管理 / 第二节 停留监管
第十六条
进出境运输工具到达设立海关的地点时,应当接受海关监管和检查。 海关检查进出境运输工具时,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到场,并根据海关的要求开启舱室、房间、车门;有走私嫌疑的,并应当开拆可能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部位,搬移货物、物料。 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进出境运输工具工作人员进行集中,配合海关实施检查。 海关检查完毕后,应当按规定制作《检查记录》。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运输工具管理 / 第二节 停留监管
进出境运输工具到达设立海关的地点时,应当接受海关监管和检查。 海关检查进出境运输工具时,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到场,并根据海关的要求开启舱室、房间、车门;有走私嫌疑的,并应当开拆可能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部位,搬移货物、物料。 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进出境运输工具工作人员进行集中,配合海关实施检查。 海关检查完毕后,应当按规定制作《检查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