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办法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办法第十四条第三章 运输工具管理 / 第一节 进境监管第十四条进境运输工具抵达监管场所时,监管场所经营人应当通知海关。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