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办法第十四条

第三章 运输工具管理 / 第一节 进境监管

第十四条

进境运输工具抵达监管场所时,监管场所经营人应当通知海关。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办法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