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办法第十二条

第三章 运输工具管理 / 第一节 进境监管

第十二条

进境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在规定时限将运输工具预计抵达境内目的港和预计抵达时间以电子数据形式通知海关。 因客观条件限制,经海关批准,公路车辆负责人可以采用电话、传真等方式通知海关。 进境运输工具抵达设立海关的地点以前,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将进境时间、抵达目的港的时间和停靠位置通知海关。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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