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六条
申请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生产、经营、使用或者进口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提出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许可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添加剂的通用名称、功能分类,用量和使用范围; (二)证明技术上确有必要和使用效果的资料或者文件; (三)食品添加剂的质量规格要求、生产工艺和检验方法,食品中该添加剂的检验方法或者相关情况说明; (四)安全性评估材料,包括生产原料或者来源、化学结构和物理特性、生产工艺、毒理学安全性评价资料或者检验报告、质量规格检验报告; (五)标签、说明书和食品添加剂产品样品; (六)其他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允许生产和使用等有助于安全性评估的资料。 申请食品添加剂品种扩大使用范围或者用量的,可以免于提交前款第四项材料,但是技术评审中要求补充提供的除外。
- 制定机关
-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