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四条
使用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应当掩盖食品腐败变质; (二)不应当掩盖食品本身或者加工过程中的质量缺陷; (三)不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 (四)不应当降低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 (五)在达到预期的效果下尽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用量; (六)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应当在制成最后成品之前去除,有规定允许残留量的除外。
- 制定机关
-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使用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应当掩盖食品腐败变质; (二)不应当掩盖食品本身或者加工过程中的质量缺陷; (三)不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 (四)不应当降低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 (五)在达到预期的效果下尽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用量; (六)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应当在制成最后成品之前去除,有规定允许残留量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