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卫生计生委应当及时组织对食品添加剂进行重新评估: (一)科学研究结果或者有证据表明食品添加剂安全性可能存在问题的; (二)不再具备技术上必要性的。 对重新审查认为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国家卫生计生委可以公告撤销已批准的食品添加剂品种或者修订其使用范围和用量。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