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审评机构提出的综合审查结论,应当包括安全性、技术必要性审查结果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