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审评机构提出的综合审查结论,应当包括安全性、技术必要性审查结果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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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