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年金办法第九条

第二章 企业年金方案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第九条

企业应当将企业年金方案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中央所属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跨省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其总部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省内跨地区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其总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