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年金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4年1月6日发布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本办法施行之日已经生效的企业年金方案,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年内变更。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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