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年金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六章 管理监督

第二十八条

企业年金基金应当与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自有资产或者其他资产分开管理,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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