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年金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六章 管理监督

第二十六条

企业成立企业年金理事会作为受托人的,企业年金理事会应当由企业和职工代表组成,也可以聘请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员参加,其中职工代表应不少于三分之一。 企业年金理事会除管理本企业的企业年金事务之外,不得从事其他任何形式的营业性活动。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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