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企业年金办法 / 第二十三条独立法条企业年金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章 账户管理第二十三条企业年金方案终止后,职工原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由法人受托机构发起的集合计划设置的保留账户暂时管理;原受托人是企业年金理事会的,由企业与职工一方协商选择法人受托机构管理。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