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年金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账户管理

第二十三条

企业年金方案终止后,职工原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由法人受托机构发起的集合计划设置的保留账户暂时管理;原受托人是企业年金理事会的,由企业与职工一方协商选择法人受托机构管理。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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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办法第二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