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年金办法第二十条
第四章 账户管理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完全归属于职工个人: (一)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 (二)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企业年金方案终止情形之一的; (三)非因职工过错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或者因企业违反法律规定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劳动合同期满,由于企业原因不再续订劳动合同的; (五)企业年金方案约定的其他情形。
- 制定机关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账户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完全归属于职工个人: (一)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 (二)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企业年金方案终止情形之一的; (三)非因职工过错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或者因企业违反法律规定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劳动合同期满,由于企业原因不再续订劳动合同的; (五)企业年金方案约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