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年金办法第十九条

第四章 账户管理

第十九条

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自始归属于职工个人。 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企业可以与职工一方约定其自始归属于职工个人,也可以约定随着职工在本企业工作年限的增加逐步归属于职工个人,完全归属于职工个人的期限最长不超过8年。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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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办法第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