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年金办法第十八条

第四章 账户管理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合理确定本单位当期缴费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与平均额的差距。企业当期缴费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与平均额不得超过5倍。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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