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企业年金办法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企业年金办法第十八条第四章 账户管理第十八条企业应当合理确定本单位当期缴费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与平均额的差距。企业当期缴费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与平均额不得超过5倍。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