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年金办法第十五条
第三章 企业年金基金筹集
第十五条
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8%。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2%。具体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一方协商确定。 职工个人缴费由企业从职工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 制定机关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企业年金基金筹集
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8%。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2%。具体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一方协商确定。 职工个人缴费由企业从职工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