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年金办法第十五条

第三章 企业年金基金筹集

第十五条

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8%。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2%。具体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一方协商确定。 职工个人缴费由企业从职工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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