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年金办法第十三条

第二章 企业年金方案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在企业年金方案变更或者终止后10日内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并通知受托人。企业应当在企业年金方案终止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年金基金进行清算,并按照本办法第四章相关规定处理。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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