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年金办法第十三条
第二章 企业年金方案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在企业年金方案变更或者终止后10日内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并通知受托人。企业应当在企业年金方案终止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年金基金进行清算,并按照本办法第四章相关规定处理。
- 制定机关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企业年金方案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企业应当在企业年金方案变更或者终止后10日内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并通知受托人。企业应当在企业年金方案终止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年金基金进行清算,并按照本办法第四章相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