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年金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企业年金方案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年金方案终止: (一)企业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致使企业年金方案无法履行的; (二)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企业年金方案无法履行的; (三)企业年金方案约定的其他终止条件出现的。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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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办法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