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年金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企业年金方案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第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企业年金方案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企业年金方案即行生效。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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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办法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