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企业年金办法 / 第十条独立法条企业年金办法第十条第二章 企业年金方案的订立、变更和终止第十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企业年金方案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企业年金方案即行生效。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