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七条

第四章 运作规范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合并计算税延养老保险普通账户与其他保险产品普通账户的投资比例,并遵守保险资金运用的比例监管规定,同时单独计算的税延养老保险普通账户的投资比例应当不高于大类资产监管比例上限和集中度风险监管比例上限。

在业务开展初期,税延养老保险普通账户投资运作不足6个月且投资资产规模合计不超过5亿元的,保险公司可以不单独计算税延养老保险普通账户的投资比例。

根据税延养老保险资金的资产负债管理和大类资产配置策略的实际情况,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对所投资资产的分类、品种以及相关比例等进行调整。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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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