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七条

第三章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与颁发

第七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建筑施工企业的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企业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应当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再次提出申请。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涉及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专业工程时,可以征求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的意见。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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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