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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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