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发现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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