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第三章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与颁发

第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遗失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立即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办。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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