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三章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与颁发第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遗失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立即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办。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