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光荣院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二章 服务对象

第八条

申请享受光荣院集中供养、优惠服务,应当由本人向户籍地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或者由其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向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代为提出申请。

退役军人服务站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光荣院,光荣院初审后及时报其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光荣院根据其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和任务安排集中供养、优惠服务对象入院,并根据实际情况接收优待服务对象。

制定机关
退役军人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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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荣院管理办法第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