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光荣院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国家兴办光荣院,所需经费列入同级地方政府预算。光荣院的建设服务水平应当与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满足集中供养和服务需求。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光荣院提供社会捐助和服务。

光荣院各项经费应当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制定机关
退役军人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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