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光荣院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院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光荣院应当建立荣誉室或者陈列室,收集、编撰、陈列、展示有关烈士、因战因公牺牲军人和服务对象的光荣事迹,与驻地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学校、部队、社区等开展精神文明共建活动,充分发挥其爱国主义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作用。
- 制定机关
- 退役军人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院务管理
光荣院应当建立荣誉室或者陈列室,收集、编撰、陈列、展示有关烈士、因战因公牺牲军人和服务对象的光荣事迹,与驻地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学校、部队、社区等开展精神文明共建活动,充分发挥其爱国主义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