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文物局办公室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家重点地区考古标本库房建设管理的通知第九条
第二章 主要建设内容
第九条
库房可分为长期保存库、临时周转库两类。长期保存库主要用于长期保存已完成整理与修复保护工作的考古标本,临时周转库主要用于临时存放需修复保护、整理、周转的考古标本。
(一)库房设计应参照以下要求:
1.库房可容纳考古标本量,按照每平方米平均存放考古标本件数不超过18件测算。
2.库房实际使用面积应不低于整个库区建筑总面积的60%。
3.库房建议独立建造。如需与其它建筑合建,库房区域必须满足环境和使用功能要求,自成一区、单独设置出入口。
4.长期保存库、临时周转库分离不交叉。
5.库房内不应敷设给排水管道,在其直接上层不应设置饮水点、厕所等有可能积水的用房。临时周转库因考古标本存放要求,存在用水情况的,应单独设计给排水设施。
6.库房大门应采用大型安全门,便于车辆、大型或重型考古标本出入库。大型、重型考古标本库房应尽量设置在地面一层。
7.考古标本应按照同一遗址、同一地点、同一遗迹出土单位存放,可按照材质分类设计库房分区,包括但不限于陶瓷质标本库、金属质标本库、石质标本库、竹木质标本库、丝绸质标本库、纸质标本库、骨角质标本库、人骨标本库、科技样品标本库(动物、植物、土壤等)等。
8.脆弱标本、有机质标本等存储应根据实际需要,专设具备恒温、恒湿、冷冻、低氧等条件的库房分区,或在库房内配置符合保存条件的工作舱、存储柜、存储箱、储存池等设备设施。
9.对于有收纳近现代战场、医院等遗址出土物需求的周转库,需配备专门设备安置爆炸物、生化试验装置类出土遗物,此类遗物需经无害化处理后方可转入长期保存库。
(二)库房设备配置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标本装具,包括柜、架、囊、匣等保存设备。
(1)标本架结构设计应便于调整组合。标本架的通道应与外墙采光窗相对应,长期保存库主通道净宽不低于1.2米,临时周转库主通道净宽不低于1.5米。标本架的间距及与墙、顶的间隔距离不低于0.6米。
(2)囊匣应根据不同标本材质专门配备。
2.运输工具,包括手动液压托盘车、手推车以及标本取放的取货梯等,适用于重型标本的运输车、液压升降工作台等。
3.温湿度调控设施设备,包括能够满足各类库房温湿度要求的环境控制设施,以及主动式或被动式温湿度调控设备。各类库房应实现温湿度独立调控。
4.污染物控制设施设备,包括对室外新风污染物、室内散发污染物及总库区入口污染物的控制设施设备,如新风过滤设施、室内空气过滤设施、通风置换设施、风淋室等。
5.照明设施设备,如无紫外线的照明设施设备,相关照明标准值和显色指数等参数应符合《博物馆照明设计规范》(GB/T 23863-2016)。应配置应急照明设备。
6.环境检测设施设备,包括各类手持式环境检测设备、能检测有机酸、氨等环境参数的便携式检测管,以及具有连续记录和分析功能的环境监测、评估系统。
7.防震设施设备,包括为易碎脆弱标本配备的防碎囊匣及安防设施设备,特殊标本应配备防震装置。
- 制定机关
- 国家文物局办公室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