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文物局办公室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家重点地区考古标本库房建设管理的通知第八条

第二章 主要建设内容

第八条

国家重点地区考古标本库房应服务区域规划,合理确定建设规模,科学布局库区结构功能,节约集约用地,按需并适度超前配置。确定建设规模应考虑以下因素:

(一)考古机构现有考古标本数量、材质与保存形态。

(二)区域文物资源密集程度、考古工作量、考古标本增量预期(5—10年)与经费保障等。

(三)考古标本保存、周转、修复、保护、整理、研究、展示相关设施设备需求等。

(四)鼓励依托考古机构、博物馆、考古工作站(基地)、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等已有设施进行建设。

制定机关
国家文物局办公室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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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办公室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家重点地区考古标本库房建设管理的通知第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