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文物局办公室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家重点地区考古标本库房建设管理的通知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文物局确定国家重点地区考古标本库房项目的总体目标和项目库,定期评估项目实施效果。

各地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同级文物行政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管。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建立稳定的投入保障机制,依法保障项目用地,落实地方建设资金。考古机构落实项目建设主体责任。

制定机关
国家文物局办公室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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