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文物局办公室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家重点地区考古标本库房建设管理的通知第二十条

第四章 社会服务

第二十条

国家重点地区考古标本库房应积极承担社会服务职能,包括但不限于存储空间和设施共享、档案和信息数据查询查阅、开放展示和研学活动等。

(一)国家重点地区考古标本库房应满足所在区域(以本省为主)其他考古机构的考古标本存放需求。鼓励向周边区域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博物馆或其他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开放共享使用。其他单位的考古标本、文物存放管理应制定相应制度、签订协议、明确责权。

(二)国家重点地区考古标本库房应主动向行业、社会公布重要考古标本信息,制定相应查询查阅管理制度,满足学术科研、社会教育和文化传播需要。

1.考古机构应在库房考古标本档案的基础上,制作可向社会公布的考古标本目录,分批次公布。

2.国家重点地区考古标本库房应向文博行业、高校提供考古标本信息数据查询服务。

3.国家重点地区考古标本库房存储的标本档案、信息数据库应预留接口,逐步实现与全国考古工作信息数据平台、中华文明文物基因库的对接整合。

(三)具备条件的国家重点地区考古标本库房,可于库区适当场所开辟小型陈列室、活动室,面向公众开放展示考古标本,开展考古标本修复、保护、整理现场参观研学。

公众活动区域应与库区物理隔离,设置明确的参观路线,并有专人全程陪同。考古机构应明确管理要求,确保文物和人员安全。

制定机关
国家文物局办公室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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