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文物局办公室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家重点地区考古标本库房建设管理的通知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国家重点地区考古标本库房是由考古机构管理和使用,承担区域性考古标本保存、周转、整理、保护、修复、研究、展示、教育等多种功能的文物保护利用设施。

考古机构是指具有国家文物局批准的“考古发掘资质”的单位。

考古标本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以及其他管辖海域所进行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过程中获得的所有考古出土的人工制品和人类活动相关样品。

制定机关
国家文物局办公室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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