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文物局办公室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家重点地区考古标本库房建设管理的通知第十八条

第三章 管理制度建设

第十八条

考古机构应设立专门的库房管理部门或专职管理人员,配备安全保卫人员。库房管理人员应建立个人档案,并报考古机构保卫部门备案。

(一)库房实行统一管理,专人负责。库房管理人员调动或调整工作岗位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

(二)库房必须配备双锁,钥匙由库房管理人员和安保人员分别保管。进入库房至少2人同时在场。

(三)库房管理人员出入库房时应履行登记手续。非库房管理人员原则上不得进入库房,确需进入者,应由库房管理人员全程陪同,并严格履行登记手续。

制定机关
国家文物局办公室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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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办公室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家重点地区考古标本库房建设管理的通知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