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文物局办公室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家重点地区考古标本库房建设管理的通知第十七条
第三章 管理制度建设
第十七条
国家重点地区考古标本库房应因地制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考古标本档案管理制度、出入库管理制度、借展制度、人员管理制度等。
(一)考古标本档案管理制度:
1.库房应建立标本总登记帐,并由专人保管,实行帐、物分别管理。
2.库房管理人员定期清点核查标本,将清点核查结果报考古机构主要负责人并存档。考古机构每年向上一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家文物局报告库房标本总数及库房管理使用情况。
3.建立库房日志,内容包括出入库人员和文物标本流动情况,以及库房日常工作等。日志定期归档,长期保存。
4.考古标本纳入国有文物资源资产,按照《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管理。
(二)考古标本出入库管理制度:
1.标本出入库必须办理相关手续。在标本离、归库时,移交人、接收人、监交人应仔细核对并予以登记确认。
2.库房管理人员必须认真核实新入库标本情况,填写标本登记表,并记入标本总登记帐,将标本信息录入考古标本信息数据管理系统。
标本信息应包括标本的名称、编号、材质、时代、出土时间、出土地点、发掘单位、整理修复、科技检测等基本信息。
未经登记、点交的标本,不得擅自入库。
3.标本入帐后,对存放环境、温湿度等无特殊条件要求的,可按遗址出土单位上架存放,做到科学、规范、整齐、系统。特殊材质的标本可根据其对环境的要求,单独存放,并采取相应保护措施。脆弱标本、有机质标本应进入专门库房或专门的保护箱柜。大体量标本应根据材质采取防尘、防潮、防震和避光措施。
4.标本出库时,库房管理人员应对标本数量、现状、特征认真详细记录、交接,必要时应留存照片和文字记录。手续不齐全者,库房管理人员应拒绝标本出库。
5.标本点交时,应附标本登记表副本。点交过程中,除交、接双方人员外,应有第三方人员在场监督。交、接双方必须对标本的数量和现状仔细核对,逐一点交,并填写标本点交表,经在场三方人员共同审查无误后,在该表上签字确认。标本点交表一式二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备查。
(三)考古标本移交制度:
1.考古标本应按照有关规定,在发表考古简报或提交考古发掘报告后,向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国有的博物馆等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移交。
2.考古标本移交时应尽量将同一遗迹单位的标本移交至同一接收单位,确保移交后能够完整、全面、系统的开展研究、管理和展示。
3.考古机构应向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和国家文物局报告年度考古标本移交情况。
(四)考古标本借展制度:
1.考古机构负责保管的考古标本借出展览,需办理相关手续。由借用单位向重点地区考古标本库房所属考古机构提出申请,经考古机构研究或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出借。
2.考古机构与借用单位对接手续,确认所借文物的现状,签订借展协议,办理点交手续。
3.应制定考古标本借展安全保障方案,落实文物点交包装、运输、保险、陈列及保管等方面安全措施。
- 制定机关
- 国家文物局办公室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