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文物局办公室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家重点地区考古标本库房建设管理的通知第十四条

第二章 主要建设内容

第十四条

配套管理用房主要用于库房的管理及相关活动。由管理用房、公众考古活动用房、中心控制室及配套设施等组成,设计应参照以下要求:

(一)公众考古活动用房应与库房区有适当区分或间隔,并符合人员和文物安全的基本要求。

(二)中心控制室应能够满足24小时值班需要,值班室应有相对独立区域和配套设施。

制定机关
国家文物局办公室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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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办公室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家重点地区考古标本库房建设管理的通知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