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文物局办公室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家重点地区考古标本库房建设管理的通知第十三条

第二章 主要建设内容

第十三条

档案室主要用于考古标本档案存放、查阅,以及考古标本数据存储与查询。

(一)档案室设计应参照以下要求:

1.远离易燃、易爆及空气污染区。

2.档案存放、办公、阅览等空间应分开设置。

3.楼房作为档案库房、或采用密集架式的档案库房,承重必须达到规定的楼面均布活荷载标准。

4.箱柜布置应预留日常管理、设置档案保护和检测设备的空间,主通道净宽不小于1米,两行装具间净宽不小于0.8米,装具端部与墙之间走道净宽不小于0.6米。

5.档案室应符合防火、防水(潮)、防高温、防盗、防虫、防鼠、防有害气体、防光、防磁等档案保存保管要求。

(二)档案室设备配置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直列式档案密集架、档案目录柜、储物柜等。

2.空调、温湿度计、抽湿机等。

3.大数据存储设备、其他必要的设备及套装工具。

制定机关
国家文物局办公室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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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办公室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家重点地区考古标本库房建设管理的通知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