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文物局办公室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家重点地区考古标本库房建设管理的通知第十一条
第二章 主要建设内容
第十一条
文物保护实验室主要用于脆弱质文物、整体提取的重要遗迹和标本的清理、保护、整理等工作。
(一)文物保护实验室设计应参照以下要求:
1.室内地面应坚实平整,防止产生静电、并便于清洗;墙面不宜采用白色或强反射面。
2.门窗应密闭,防紫外光照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有便于车辆、大型或重型考古标本进入的大型安全门。
3.室内墙裙、地面和管道应采取防护措施;应有上下水,以及满足化学实验要求的水质、水压和水量控制设施设备;室外应设污水处理池,或在室内配备污水存储设备,按要求统一回收处理。
4.应有强制排风和空气净化设施,设有单独、直达屋面外的排气管道,废气排放应符合环境保护有关标准。
5.应采用无紫外线的灯具。照明与动力电路应单独设置,线路采取阻燃管暗敷方式布设。照明设备应符合《博物馆照明设计规范》(GB/T 23863-2016)。
(二)文物保护实验室设备配置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温湿度调控设施设备,如空调、冰箱、恒温恒湿箱等。
2.运输工具,如移动航车、液压升降与液压移动托盘车。
3.应急清理与保护设备,如通风橱、清洗池等。
4.其他技术性专业设备,可参照《可移动文物保护修复室规范化建设与仪器装备基本要求》(GB/T 30238-2013)“文物保护修复室配备仪器设备表·分析检测设备”等具体标准按需配备。
- 制定机关
- 国家文物局办公室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