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文物局办公室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家重点地区考古标本库房建设管理的通知第十条

第二章 主要建设内容

第十条

文物修复场间主要用于考古标本的清理、清洗、统计、拼对、修复、保护、整理等工作。

(一)文物修复场间设计应参照以下要求:

1.文物修复场间实际使用面积应不低于整个库区建筑总面积的20%,也可按同时开展文物修复整理工作的最大需求面积设计。

2.按通间房型设计,场间内尽量不设柱网,单间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应设置一定比例的大型文物整理室,用于整体套箱提取的重要遗迹等保护修复。

3.文物修复场间内部或室外应预留空旷场地,作为考古标本清洗、晾晒空间。

4.室内应光线充足、空气畅通。建议窗户设置实体防护装置,并满足监控条件。

5.配置强制排风和空气净化设施,以及单独、直达屋面外的排气管道。废气排放应符合环境保护标准。

6.室内需通水、敷设给排水管道,满足考古标本清洗、排污条件。

7.不宜设置在地下室。

(二)文物修复场间设备配置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清理、拼对、修复、绘图、资料整理工具。

2.专用工作台案、标本储存柜架、保险箱柜。

3.设置有大型文物整理室的,可按需配置缩时摄影相机、龙门吊、大型翻转工作台、电动升降机等设备设施。

4.其他技术性专业设备,可参照《考古装备及设施配备导则》《可移动文物保护修复室规范化建设与仪器装备基本要求》(GB/T 30238-2013)“文物保护修复室配备仪器设备表·基础设备和保护修复专业设备”等具体标准按需配备。

制定机关
国家文物局办公室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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