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药监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 第三十四条独立法条国家药监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第三十四条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四条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申请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注册、继续教育、执业等活动,参照本规定办理。制定机关药监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