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药监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第二十四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执业药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按规定对其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在执业活动中,职业道德高尚,事迹突出的;
(二)对药学工作做出显著贡献的;
(三)向患者提供药学服务表现突出的;
(四)长期在边远贫困地区基层单位工作且表现突出的。
- 制定机关
- 药监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执业药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按规定对其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在执业活动中,职业道德高尚,事迹突出的;
(二)对药学工作做出显著贡献的;
(三)向患者提供药学服务表现突出的;
(四)长期在边远贫困地区基层单位工作且表现突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