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投资性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报商务部审批。投资性公司申请设立分公司,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投资性公司的注册资本已按照合同、章程的规定按期缴付并且已缴付的出资额不低于三千万美元;或投资性公司已投资设立或拥有十个以上外商投资企业; (二)拟设立分公司的地区应为投资性公司投资集中地区或产品销售集中的地区。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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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第二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