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投资性公司申请经营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业务的,应当向商务部报送下列文件: (一)投资性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二)投资性公司董事会决议; (三)修改后的投资性公司章程; (四)投资性公司的批准证书(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商务部要求的其他文件。
- 制定机关
- 商务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投资性公司申请经营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业务的,应当向商务部报送下列文件: (一)投资性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二)投资性公司董事会决议; (三)修改后的投资性公司章程; (四)投资性公司的批准证书(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商务部要求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