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储备林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第六条独立法条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储备林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六条第一章 总 则第六条国家储备林建设具体实施工作由相关建设主体负责。国家储备林建设主体是指承担国家储备林建设任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合作经济组织、林业专业户等。制定机关林草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