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储备林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二十一条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一条

在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前提下,鼓励多元化投融资建设国家储备林。可结合国土绿化,按规定统筹使用各类支持资金,在人工造林、退化林修复、森林抚育等方面对国家储备林建设予以支持。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国家储备林建设。国家储备林贷款贴息、保险等按相关规定执行。

多元化投融资建设国家储备林项目,其建设方案和作业设计的编制、报批及项目监管等,参照金融贷款项目进行。

制定机关
林草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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