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储备林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七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按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有关规定,每年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国家储备林年度建设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于次年3月底前将统计分析结果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时对国家储备林建设情况组织开展评估。

制定机关
林草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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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储备林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