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储备林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七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按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有关规定,每年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国家储备林年度建设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于次年3月底前将统计分析结果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时对国家储备林建设情况组织开展评估。
- 制定机关
- 林草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按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有关规定,每年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国家储备林年度建设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于次年3月底前将统计分析结果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时对国家储备林建设情况组织开展评估。